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日期:2022-05-3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朝北环罚决〔2022〕01号

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6926783139

地址:北票市北塔乡吻喇吐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6万吨/年页岩油技改扩能项目环评于2015年3月31日批复,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日提供,证明了该公司6万吨/年页岩油技改扩能项目环评于2015年3月31日批复,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提供,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环罚先(听)告 [ 2021 ] 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月27日向北票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北票分局于2021年3月10日举行听证,最终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要求,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6万吨/年页岩油技改扩能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已投入生产的项目,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贰拾万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打印缴款通知,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