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2022〕13号)
更新日期:2022-08-26 信息来源:北票市生态环境分局     游览:


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381MA10D692X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世杰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10D692XK

地址: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C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9日,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对位于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产业园区(C区)的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PVC给水管材6条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据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证明了该公司正在生产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证明了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证明了企业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由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的事实;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共1份,由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关于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给水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由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证明了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 年7月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朝北环罚先(听)告〔202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已做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辽宁世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的罚款。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打印缴款通知,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