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票市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新供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意见,加快推进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票市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方案内容如下:
一、“标准地”改革意义和主要目标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我市营造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2021年12初,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年5月底之前,至少出让1-2宗“标准地”;2022年8月起,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
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承诺,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控制、排放标准等。
三、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价。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三)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政府全程监管。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四、“标准地”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
1.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5+N”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性指标。“5”即,由经济开发区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性统一评价。“N”即,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节能评价、水资源承载力、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文旅广电局、生态环境分局)。
2.“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
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企业谈迁工作;完成出让宗地权籍调查,注销宗地内原有产权;落实地上、地下管线排查和迁移,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完成道路、通水、供电、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基本条件(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征收局)。
3.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
对入驻经济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事前定标准
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经济开发区发展目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5+X”模式控制性指标:“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X”即,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等其他管控性指标。“5+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作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一次性告知竞买者,项目建设全过程按照既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三)事中作承诺
1.按标出让
出台优惠政策。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
签订合同。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与经济开发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缴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中应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
2.预先审查
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经济开发区应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保障项目开工建设。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经济开发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经济开发区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经济开发区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3.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
五、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积极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出让制度落到实处。
经济开发区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负责确定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确保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组织项目投产复核、项目建设核查、监管和竣工验收。
发改局负责确定单位用地产能、能耗等相关指标。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确定排放总量审核。
应急局负责危化品审批。
税务局会同经济开发区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指标。
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召开土地出让成本会议、土地出让集体决策会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地”公开出让,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标准地”具体建设要求,并附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性文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票市“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指导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督查考核
市政府把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按期完成深化改革任务。
附件:北票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北票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付宗义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杨春柏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张成国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凯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王学伟 市发改局局长
李洪满 市工信局局长
廖春涛 市财政局局长
解国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白宗文 市住建局局长
胡建龙 市交通局局长
王景柱 市水务局局长
郝福银 市文旅广电局局长
赵吉庆 市应急局局长
严明军 市审计局局长
安 娜 市统计局局长
李 梁 市营商局局长
李瑞鑫 市林草局局长
刘向民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任国新 市服务业工作负责人
张立军 市税务局局长
韩 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城乡管理局局长
吴建军 市规划局局长
李树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刘宏伟 开发区国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日常工作,解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