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理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26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下列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房产管理处代收)、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五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下设科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继续按照《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三、划转至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划转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房产管理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相关信息。
五、自然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处要完成划转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做到资料交接全面准确。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征管资料全面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确保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未按要求向税务部门移交划转非税收入项目或拒不提供与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相关的基础征管资料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北票市财政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