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依据《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和《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相关要求,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资金分配使用
(一)资金使用原则。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权责匹配、精准使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衔接资金要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和省确定的“两高于”目标,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收入及设施短板弱项,探索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带动项目,促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资金分配方向。一是守底线、稳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安排各级衔接资金,优先保障用于防返贫监测、雨露计划、玉米成本和资产保险、防贫保、金融扶贫、公益岗补贴、技能培训等必要的刚性支出资金。二是固成果、补短板。主要用于产业发展,补齐贫困人口收入短板,补齐相对薄弱村集体经济收入短板。三是抓发展、促振兴。支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产业项目建设,包括产业发展、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各项乡村治理、乡村建设和乡村事务等工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综合示范村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
各乡(镇)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建立项目库,经行业部门论证后纳入系统,并制定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衔接资金。重点依次用于产业到户项目、集体项目、集中项目、综合示范村等项目。
(一)到户项目。发挥已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群众自我“造血”能力,激发其内生动力,因村因户分类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以饲养牛、羊、猪、驴等种养业和户用光伏电站为主,适当推进发展“五小项目”等可持续性发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新发展或新扩建规模的项目,各乡镇要按照群众发展意愿、资金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规模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农户新发展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度,饲养育肥牲畜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户,可繁牲畜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户,种植经济作物或特色作物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户或500元/亩,其他到户项目补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激发其内生动力,并做好跟踪指导,时时掌握项目存量,促进到户项目稳定持续发展。
(二)集体经济项目。围绕《北票市“乡村建设攻坚年”实施方案》(北委办发[2022]4号),结合工作目标任务,巩固和扩大产业规模,建设集体属性产业项目。原则上选择贫困人口集中、产业项目接续不强、有适合建设产业项目的地块的非贫困村或薄弱村为主,因地制宜建设光伏项目或其他特色产业项目,规模较大时可采取飞地扶贫模式组织实施。特别是光伏项目,要按照“三统一”原则(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预结算编制),各乡镇要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经营业绩好、建设经验丰富的企业承担村级电站建设施工。村级电站应使用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发电效益,稳步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工作。
(三)集中类项目。结合市政府提出的重点产业发展思路,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产业项目,探索通过“统一确权、双线管理、委托经营、保底收益、统一分配、风险共担”的方式,发展扶贫产业项目,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资产收益稳定,全市统筹收益,均衡发展防止规模化返贫。
各类扶贫属性产业项目要做到及时入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协议明晰、档案齐全,有防风险措施,并适时引入保险机制。所带动的建档立卡户名单、衔接资金安排使用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乡、村两级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乡镇要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项目完工后,所在乡、村要进行全面验收,并于10月底前,向市乡村振兴局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相关部门抽验。
(四)乡村振兴综合示范村项目。以“乡村建设攻坚年”为引领,按照“集中使用、渠道不变、用途不改、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原则,集中发力,有序推进以乡村风貌特色化、产业发展专业化、乡村治理规范化、生活品质现代化为目标的乡村振兴综合示范村建设,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数字赋能等管理模式,支持统筹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和项目,包括大棚、畜舍等农业生产设施和水、电、路、网等配套设施以及垃圾存储、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样板村,全方位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雨露计划。补助发放依据《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执行,全省统一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各乡(镇)在10月末和11月末分两次报送“雨露计划”名单,补助资金在12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六)村级公益岗。根据2021年印发的《关于巩固脱贫成果实施“两奖一补”指导意见》中“村级公益岗补贴按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各乡镇可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具体确定补贴标准”。各乡(镇)在3月末报送村级公益岗安置名单,补助资金在10月末发放到户。
(七)防返贫监测网格员补助。根据2021年下发《关于发放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网格化管理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按每村5000元标准,由各乡镇统筹管理,根据本乡镇实际合理分配及使用。探索设立乡、村专职防返贫监测人员岗位,并提供工资补贴,主要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八)治安保险。针对系统内已脱贫户和监测户,每户2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由政法部门向乡村振兴局提供数据审核后拨付至各乡(镇)。
(九)金融扶贫。按照2021年下发的《全力推进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意见的通知》(北政办发[2021]16号)及相关合作协议,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风险补偿金,资金存入合作银行,银行放大6—10倍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二是贴息,针对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含)以下财政全额贴息。
(十)防贫保险。按照朝阳市要求,设立防贫保险,为存在返贫风险的农村常住人口补齐收入短板,避免出现返贫问题。
(十一)劳动技能培训。为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其工作技能和增收渠道。
(十二)扶贫资产保险。为增加扶贫资产抵御自然灾害等损伤的风险,通过专项资金或资产收益缴纳扶贫资产保险,保证扶贫资产不受损失,确保扶贫资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
(十三)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为已脱贫户和监测户缴纳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增加其种植业项目抗风险能力,避免在干旱等自然灾害条件下收入锐减,巩固其脱贫成果。
(十四)项目管理费。除上级明确要求在各级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和变化,不足部分可在北票市本级投入资金中按照不高于1%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
三、产业项目收益标准及分配
(一)收益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 明确任务 强化举措 决胜脱贫攻坚的意见》(朝委[2020]21号)要求,原则上产业项目年收益率应不低于投入资金额的8%(含)。可适时根据上级关于收益率的要求予以调整,不得随意降低收益标准。
(二)收益分配。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方式(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充分激发建档立卡户内生动力,结合“十星放光彩”和村级公益岗等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并予以发放,增加其收入。项目所在村(涉及村)要根据贫困人口和产业收益等情况,于10月中旬前制定出本村收益分配办法(收益较多的村,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1233”模式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可将村级收益授权给乡镇统一分配),经乡(镇)党委审议通过后,于当年10月底前予以批复,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探索通过将集中类项目收益由市级统筹分配的方式,平衡村级发展不均衡问题。原则上收益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于当年10月底前发放到户,并做到账目明确清晰。
四、扶贫资产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2021]1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1233”模式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票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北扶贫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予以管理。扶贫资产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扶贫属性”不可异化、转移及变更,扶贫资产要通过乡镇政府发文等方式确权到村集体,并通过台账管理登记造册,完善村集体账目,做到笔笔有宗、账实相符。同时,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等。因重大自然灾害、使用周期等原因,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
1.推进公告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谁分配”的原则,全面推进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扶贫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公开公示制度。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实现扶贫项目及资金动态监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并在当年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项目及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各级财政等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