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更新日期:2022-11-24 信息来源:北票市统计局   游览: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我国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基本情况,创新活动类型、创新合作、创新阻碍因素、知识产权及相关情况,创新成效、创新政策落实及政策需求、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企业(单位)研发活动年度统计调查的部分内容将作为本制度的重要补充。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为年度调查报表。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创新情况表实施全面调查,对企业家问卷实施抽样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统计原则是依托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现有调查名录、方法和程序进行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基层数据。各地区统计局相关数据报送说明、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社科文司创新调查处。

规模以上企业调查采取以联网直报为主的组织方式,调查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各地统计机构使用数据须以国家统计局经过审核评估后最终认定并反馈的数据为准,在国家统计局反馈数据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和发布相关调查结果。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将按年度通过《中国统计年鉴》、《全国企业创新调查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等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