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21〕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非本市户籍的域外来北票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或者户籍是北票市户籍但非北票市城区户口(南山街道、台吉街道、城关街道、冠山街道以外)的来市区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 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者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域外来北票市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其它年级转学等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初中阶段转入我市的不享受示范性高中招生定向资格。
(三)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任何一方须拥有居住证或有相对稳定工作,有固定的住所且实际居住满足6个月以上;或者域外人员户口实际转入北票市的适龄子女。
第三条 为确保城区学校不出现大班额学校,将统筹兼顾城区各学校办学规模以及招生实际,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小学入学规定的,学区内没有学位的将就近安排到第四小学、第三小学和第六小学等学校就读;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初中入学规定的将安排到第三初级中学就读;
(三)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房屋的,可按照房照所在地的附近学区安排入学。
第四条 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入学时间:入学当年8月25日前
(二)申请入学程序:域外招商引资企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应提供由市招商局出具的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域内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应提供进城务工企业证明、居住证、租住房屋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佐证等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入学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将和本细则指定的学区内学生按照阳光分班的原则平等分班。随迁子女在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随迁子女的管理,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为其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等发生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