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农村教师待遇,增强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我市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农村教师差异化补助是针对农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原则上县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到农村中小学交流轮岗的教师按在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到岗时间享受补助。在编不在岗、年度考核不合格、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补助;因师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根据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县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我市将农村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心校按距县城远近和偏远程度划分为六类。(具体学校类别和发放标准见附表1)
三、实施办法
1、根据省《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省级财政对15个贫困县实施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年人均3600元。北票市教育局会同北票市财政局统筹落实资金支出责任,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2、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采取按岗补助,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对政策规定,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坚持阳光操作,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开、公正。
3、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做好摸底统计,摸清我市农村学校具体的地域分布、教师岗位、人员编制、在岗教师人数。各校每月月末向市教育局上报当月各类人员人数,由教育局核定后报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按人员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2、制定实施细则
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结合艰苦边远程度,分档确定发放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每年定额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完善纪实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将考核结合作为差别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严禁平均发放。
3、做好资金管理
建立以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为基础的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审领信息库,实名制管理,并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学校每月要如实公示并上报在岗人员名单,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如发现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4、注重综合施策
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与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区域内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改善农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
附表1:
距离(公里) | 一类0-10 | 二类11-20 | 三类21-30 | 四类31-40 | 五类41-50 | 六类51-60 |
中心校初中 | 100元 | 162元 | 224元 | 286元 | 348元 | 410元 |
村小教学点 | 162元 | 224元 | 286元 | 348元 | 410元 | 4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