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通报
化妆品检查制度:
1、为保证经营的化妆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2、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化妆品经营者负责入库化妆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4、化妆品经营者必须熟悉化妆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5、化妆品经营者应对到货化妆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化妆品最小包装。
6、验收时应按对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7、验收化妆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化装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等。标签或说明上还应有化妆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8、验收进口化妆品要查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是否合格。经营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化妆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9、近效期化妆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化妆品有效期在1年内,购进已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的化妆品,除业务急需外,化妆品经营者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10、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必要时按退货处理。等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化妆品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