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1-06 信息来源:北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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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9〕2号)精神,结合各级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意见,现就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校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二、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确保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
根据通知要求,各校一是要立即对照本校食堂(伙房)从业人员是否达到配备比例,达不到比例的要立即整改;人员工资必须合理,要按市场价执行。二是食堂(伙房)必须由学校自办自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对于存在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必须立即整改;三是要加强资金管理,2元或2.5元的伙食费要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挪用、克扣营养餐食材和资金。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科学规范记账。教职工中午在食堂就餐且伙食与学生营养餐相同的,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必须足额交齐,即小学教职工7元、中学教职工7.5元。
市教育局将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将对校长和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北票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