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
一、风险等级的评定
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评定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一)评定静态风险分值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分别对应《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评定静态分值。
(二)评定动态风险分值
依据年度内对食品经营单位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打分,累计后评定动态分值。
(三)确定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分值与动态风险分值之和为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综合评分。食品销售单位综合评分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综合评分为31-40(含)分的,为B级风险;综合评分为41-50(含)分的,为C级风险;综合评分为5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综合评分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综合评分为31-45(含)分的,为B级风险;综合评分为46-60(含)分的,为C级风险;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四)重点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评定
校园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风险,不进行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供餐的除外),首次评定均列为D级风险,直接填写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确定表,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五)新设立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评定
新开办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评定风险等级。
二、风险等级的调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年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依据下列情形对食品经营单位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同一年度风险等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上调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未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下调一个等级:
1.连续3年未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2.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3.被选为总局、省局试点或示范项目的;
4.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食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三、风险等级结果运用
根据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结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风险等级为A、B级的,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各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直管食品经营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严格落实食品经营监管责任的有效方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监管职责划分,制定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进度安排,对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至2021年底,全面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二)建立工作档案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按照“谁监管、谁建档”和“一企一档”原则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档案。
(三)做好风险等级调整
每年12月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对既有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等级调整工作,发生变化的要填写《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确定表》,并存入工作档案。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辽食药监办流〔2016〕73号)和《辽宁省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辽食药监办餐〔2017〕21号)中关于食品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监管要求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