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委托北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行使以下卫生行政执法权(和委托事项办理权):
一、公共卫生监督
(一)负责对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情况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各公共场所开展爱国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一)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四、妇幼卫生监督
(一)负责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妇幼卫生其他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一)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二)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并认真查处此类违法案件。
(三)依法查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件。
(四)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监督任务。
六、中医服务卫生监督
(一)负责对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护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顿和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执业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涉及中医医疗服务的大案要案。
七、放射卫生监督
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八、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
(二)承办上级部门制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九、其他
(一)负责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查处;
(二)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三)负责举报、投诉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上级机关和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
十、处罚权限及相关职责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停止生产经营(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罚款五千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报市卫生健康局进行法制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一经发现将按越权执法有关规定处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自己承担。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技术指导。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并重新签订委托书。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委托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委托期限
2023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9日
委托行政机关:北票市卫生健康局
法人代表:
北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