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1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绩〔2019〕35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北票市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对象和内容
(一)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形式,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
1.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范围为2022年初批复的部门(单位)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其他运转类支出。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范围为2022年设定绩效目标的市级部门预算特定目标类项目和市对下转移支付(含与市级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中央及省资金)项目支出。
(二)单位自评的内容包括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二、职责分工
(一)市直部门所属预算单位:
1.根据2022年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中绩效管理模块填报绩效自评情况,同时上传自评佐证材料。
2.提出自评结果应用建议。如有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3.落实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二)市直主管部门:
1.组织所属各预算单位完成自评工作;通过一体化平台对所属各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对本部门管理的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市本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逐级填报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自评情况,汇总后通过一体化平台,填报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自评情况,同时上传自评佐证材料,并完成审核工作。
3.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自评结果。
4.对照绩效自评结果开展结果应用工作。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
1.组织市直部门(单位)开展2022年度绩效自评工作;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及抽审,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2.配合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3.督促市直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三、工作流程
(一)下达绩效自评任务及指标赋分
市财政局通过一体化平台将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任务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任务下达给各预算单位,并对各项三级指标进行赋分。此步骤无需各单位操作,由系统自动完成。
1.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赋分规则。
(1)年度主要任务对应项目的预算执行率占40分。
(2)各项绩效指标得分占60分。其中:履职效能指标占20分、预算执行指标占5分、管理效率指标占5分、运行成本指标占5分、社会效应指标占20分、可持续性指标占5分。每项三级指标分值=一级指标总分值/一级指标下的三级指标项数,不能整除的,调整取整数。
2.项目支出(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赋分规则。
(1)预算执行率占10分。
(2)各项绩效指标得分占90分。其中:产出指标占50分,效益指标占30分,满意度指标占10分。每项三级指标分值=一级指标总分值/一级指标下的三级指标项数,不能整除的,调整取整数。
(二)填报自评信息及审核
1.市直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填报(完成时限:4月14日前)
(1)整体绩效自评
支出预算执行率:部门预算(单位)整体预算执行率由系统自动读取,无需填报。
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填报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自评未完成年初绩效指标情况要分析说明原因。
其他内容:上传佐证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结果应用建议后,将自评结果通过一体化平台报送上级或(主管)部门审核。
(2)项目绩效自评
支出预算执行率: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含代编项目)预算执行率由预算单位统计填报,其中: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金额/预算指标下达金额;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由系统自动读取,无需填报。
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自评未完成年初绩效指标或超过年初设置指标值30%及以上的绩效指标,需要逐条分析并填写原因。
其他内容:上传佐证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结果应用建议后,将自评结果通过一体化平台报送上级或(主管)部门审核。
2.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完成时限:4月21日)
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审核规则,对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审核(完成时限:4月28日)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根据审核规则,对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选择归类是否准确,审核意见是否与自评结果实际相符,是否对预算安排、政策调整、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具有实际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填写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对口市直部门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
4.市财政局抽审(完成时限:5月31日前)
在绩效自评报送和审核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将组织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审。对未完成自评单位进行通报,对自评质量偏低或抽审结果偏离度高的项目及单位将视情况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三)审核规则
1.预算执行率方面:一是对预算执行率高,但绩效指标得分低的项目和单位进行重点审核;二是对预算执行率低于60%的项目和单位,重点分析其执行率低的原因。
2.绩效指标佐证材料方面:主要从佐证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佐证材料是否能够充分体现绩效指标的全年完成情况,并与完成值相一致。
3.单位自评结果准确性方面:审核自评结果及得分计算的准确性。
4.结果应用建议方面:审核选择归类是否准确,归类及提出的建议是否与自评结果实际相符,是否根据自评结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四)得分计算
1.预算执行率得分=预算执行率×分值
2.绩效指标得分=完成程度×分值。完成程度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绩〔2019〕350号)有关要求进行计算。此外,为提升绩效自评准确性及客观性,每有一条自评完成值超过年初设置指标值30%及以上的绩效指标,即由系统在该指标得分基础上自动减2分(指标赋分值不足2分的,该指标得分按0分计)。
3.为落实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要求,避免出现执行率低、得分高的情况,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最高得分与执行率直接挂钩。执行率为70%至80%的,绩效自评不超过89分;执行率为60%至70%的,绩效自评不超过79分;执行率低于60%的,绩效自评不超过69分;执行率低于50%的,绩效自评不超过59分。自评得分超出最高得分部分,予以减分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率低,预算单位可向市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绩效自评工作是落实资金使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部门(单位)内部财务和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自评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市财政局在审核中如发现未严格参照评分标准打分、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证明材料与自评结果无关或无法证明的,自评结果将不予认可,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予以从严、从紧考虑,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二)按时完成
按照工作安排,绩效自评结果将随决算报市人大审查。本次系统将严格按文件规定时间节点设置关闭时间。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自评填报或审核工作,系统按键置灰,将无法操作。请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评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将立即组织抽审,届时未完成自评工作的,将予以通报。
(三)明晰流程
本次自评的全部填报和审核工作均在一体化平台中完成。其中:市直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设一个填报审核岗,市直主管部门设一个审核岗(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视为本部门同意;今后向人大、审计等部门提供预算绩效自评情况,将从一体化平台中直接提取。
此次绩效自评工作操作手册已上传至一体化平台首页“消息公告”栏目内,望各单位及时下载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