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规范我市商贸流通、农业农村领域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决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文件,具体如下:
一、修订《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推动消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19〕62号)。
(一)将正文第二部分“工作任务”中“(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段落第二项“2.实施企业上网工程,引进和培育电商龙头企业。2019年引进和培育2家以上产业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地方品牌特色突出的电商龙头企业,充分带动区域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到2022年,全市网络适销品牌8个以上,每村培养电子商务业务骨干2名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快递物流企业1家;培育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3家。”修改为:“2.实施企业上网工程,引进较大电商企业。2019年引进产业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地方品牌特色突出的较大电商企业,充分带动区域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到2022年,全市网络适销品牌8个以上,每村培养电子商务业务骨干2名以上。”
(二)删除正文第二部分“工作任务”中,“(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第四项“4.做好电子商务行业扶贫工作”段落中“到2022年,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1家”的相关内容;“(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第四项“4.推进社区便利店标准化建设”段落中“培育省级社区示范连锁便利店1家”的相关内容;“(三)加快发展现代商贸物流”第三项“3.加快发展冷链物流”段落中“到2022年,全市培育从产地到销地、到零售终端的全链条冷链物流企业1家。”的相关内容。
(三)将正文第二部分“工作任务”第三项中“推动仓储和商贸物流园区智能化建设。到2022年,培育开展智能化建设的重点仓储企业1家。”修改为:“推动仓储和商贸物流园区智能化建设。2022年,开展智能化仓储企业建设。”
二、修订《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1〕22号)。
(一)删除正文中“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段落“(二)完善电商各项设施。”中“培育年交易额突破500万元企业不少于20家,年交易额突破1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50家。”的相关内容。删除“(三)电商水平不断提升。”段落“培育年交易额突破1000万元电商企业200家,年交易额突破1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500家”的相关内容。删除“(四)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段落“引进、扶持100家以上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
(二)将第二部分主要措施中“大力提升电子商务普及应用水平”段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与专业电子商务企业深度合作,推动农业产业大户、农产品营销大户等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提高涉农电子商务应用成功率。”修改为:“推动农业较大企业、农民合作社与专业电子商务企业深度合作,推动农业产业大户、农产品营销大户等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提高涉农电子商务应用成功率。”
三、修订《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2021年顺通公司出租车经营权到期重新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1〕44号)。
将正文第四部分“出租车车辆购置标准及车型”中“按照车辆技术达标国6标准,符合出租版双燃料车型要求,指定以下四种车型:奇瑞艾瑞泽、现代悦动、长安铃耀启悦、起亚福瑞迪。由车主自行购置,喷涂顺通出租车公司统一标识,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修改为“按照车辆技术达标国6标准,符合出租版双燃料车型要求,由车主自行购置,喷涂顺通出租车公司统一标识,接受公司统一管理。”
四、修订《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2〕16号)。
(一)将正文第三部分“总体目标”中“年培训电商人才1000人、培育电商企业10个,培育壮大1个县域公共品牌平台。”修改为:“发展电商人才和电商企业,以及县域公共品牌平台。”
(二)删除正文第四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中“(三)农产品上行及流通基础服务体系建设”段落“支持主要农产品龙头示范企业进行网货加工技术升级,提供预冷、初级分拣、快速检测、新产品开发等设备配备支持。”的相关内容。
(三)删除正文第四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中“(四)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段落“孵化销售额过千万的电商龙头企业”的相关内容。
五、修订《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票市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北政办发〔2022〕45号)。
将正文第三部分“技术途径”中“(一)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段落“按照区域优势发展的原则,优先扶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兼顾扶持养殖规模户生产、推广秸秆膨化饲料。”修改为“按照区域优势发展的原则,用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兼顾养殖规模户生产、推广秸秆膨化饲料。”
六、废止《北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票市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26号)。
七、废止《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2022年度设施农业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北政办发〔2022〕39号)。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政发〔2009〕26号、北政办发〔2022〕39号、北政办发〔2022〕43号文件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北政办发〔2019〕62号、北政办发〔2021〕22号、北政办发〔2022〕16号文件由商务局负责解释,北政办发〔2021〕44号文件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