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申请条件::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改善生长环境的初衷/公共安全得以保障,还需出具迁移必要性的专家论证意见。征得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同意。组织方案、绿化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迁移方案还需有专家审核意见,有迁移后养护措施)。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2、申请表。
3、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申请报告 (说明迁移古树名木的理由、地点、数量、时间、实施方案,生长环境不适宜或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专家论证意见)。
4、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5、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6、树木确实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的照片,确实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确已死亡的照片,确实影响其他树木生长的照片(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情形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7、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8、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9、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10、因应急抢险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在工程完成后备案。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试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