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更新日期:2023-06-30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次
名称: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内容:《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
处罚流程:
实施机关:北票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