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3〕93号
更新日期:2023-07-07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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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孙国花、吕红霞、孙合富、王玲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市监处字〔2023〕93 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猪肉冒充驴肉销售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案 | |
违法事实 | 经查,为了获利,当事人孙国花和邻居吕红霞商量以猪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吕红霞同意后,两人分别找来王玲、孙合富,自2023年4月16日开始,以猪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每天孙国花和孙合富负责到朝阳市农贸市场采购猪肉,购进回家后将猪肉分成2份,孙国花和吕红霞一组,孙合富和王玲一组,分别用夏利车和三轮车拉着猪肉到北票市早市和市内各小区以猪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2023年4月21日,有5名消费者向北票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报警而被查获。2023年4月23日,北票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我局。经调查,2023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从朝阳市农贸市场内微信名叫“老张”和“春天”的肉铺以13元/斤的价格共购进猪肉496.5斤,以每斤25元至35元之间的销售价格冒充驴肉全部售出,购货款6455元,销售金额14895元。当事人退回给消费者695元。2023年5月31日,经调解,当事人赔偿4名消费者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7745元。孙国花给王玲,吕红霞、孙合富各分1936元钱。 | |
处罚依据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745元; 3、罚款1549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21 |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
公示截止期 | 2026-6-21 |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北票市财政缴款专户。 | |
处罚机关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