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一)主要内容
1.统一登记。各单位在处理将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文件时需甄别该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统一登记到专门设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
2.统一编号。各单位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在标注发文字号的同时,还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具体标注格式见附件)。
(二)责任主体
对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流程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后发文公布。
对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的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登记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流程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由本单位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编号后发文公布。
(三)具体流程
1.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1)统一收文:各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向市政府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
(2)甄别认定、登记:市政府办公室将草案送审稿按职责分工交相关综合股室认定、办文。相关综合股室应当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通知》(辽司〔2022〕61号)的规定,结合文件内容,甄别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股进行统一登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股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文件认定有疑问或存在争议的,可以征询市司法局意见。
(3)形式审核: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股室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遵循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具体审查:是否附有起草单位或联合起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提请审议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如需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充相关程序或者材料。
(4)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自送审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不得提请文件签发。
(5)报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股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相关综合股室呈报市政府领导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材料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征求意见汇总等材料。
(6)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领导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股进行统一编号。文件编号由北政规、年份、发布顺序号三部分组成,标注在文件正文首页左上角。
(7)统一归档:市政府办公室文电股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包括起草单位提交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市政府集体审议记录、发文拟稿单、文件正式文本等材料)统一归档保存。
2.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登记,按要求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部门的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的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登记,按要求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送联合签发部门进行签发,完成联合签发后,由牵头部门的办公文秘机构统一编号。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取得编号后交付印刷,并在文件正文首页左上角标注统一编号。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北××(部门简称)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统一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各自按照程序发文。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发布,发布时应注明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未按本通知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或查阅通道。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授权权限上传至政府门户网站。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和编号为手段,赋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身份证”和“识别码”,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举措,是从源头防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漏报”“错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留死角”的有效方式,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措施,对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要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准确界定其范围。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三)狠抓组织落实。各部门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制度,制定措施,细化程序,切实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制定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公布工作的满意度。
(四)加强督查考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等方式,加大对全市实施“三统一”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三统一”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及标注格式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及标注格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北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北政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位不用“号”字。行政区域名简称、年份、文件流水号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市政府2020年第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北政规-2020-006”。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规范简称“北××”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北票市发改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北发改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标注格式参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市发改局2020年第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北发改规-20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