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近几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呈增长态势,各乡镇街、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应诉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增强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谁实施、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由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为应诉单位,负责举证应诉等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单位,其他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应诉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对市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共同被告的,应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市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原则上由市司法局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应诉的指导、协调、监督。
三、规范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
(一)依法答辩举证
1.被诉行政机关是市政府的,市司法局在收到行政诉讼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自然日,下同)转交应诉单位。应诉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应组织答辩材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并组卷,送交市司法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应诉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审查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时,发现应诉单位报送的材料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情形的,应诉单位应重新调查、补充证据。
2.被诉行政机关是职能部门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通知后,应当及时签收、处理,负责组织答辩材料,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组卷,在法定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
3.应诉单位组织的答辩材料应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具体法律依据等内容,证据材料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
(二)加强出庭应诉工作
1.参加庭审诉讼的人员应为熟悉被诉行政行为情况、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应诉经验的人员,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北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北政办发〔2021〕40号)要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三)积极参与协调、调解工作
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等案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协调工作,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寻求解决方案,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后续问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四)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异议,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上诉或申请再审。应诉单位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被诉行政机关决定。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及时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司法建议所指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六)加强行政应诉案件登记管理
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落实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规范收件、交办、流转、委托、审核、报告、备案、归档等程序,做好行政应诉案件的台账管理工作。
四、加强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并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要优先选派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二)拓宽行政应诉培训方式
市司法局要落实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典型案例学习等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观看网上庭审直播、阅研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司法审判文书,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力、物力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保障。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专项列支。要为出庭应诉提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五、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市司法局负责统计分析全市行政应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分析总结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反馈等情况,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建议,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本单位本季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市司法局汇总后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机制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合理确定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败诉案件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并完善考核内容设置。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2)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5)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的;(6)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通知执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