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发〔2023〕21号
北政办发〔2023〕21号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 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以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乡振发〔2023〕6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资金分配使用

(一)资金使用原则。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权责匹配、精准使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任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努力做到“两缩小、两确保”即不断缩小脱贫群众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缩小脱贫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持续巩固提升。

(二)资金分配方向。统筹安排各级衔接资金,形成合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优先保障用于防返贫监测、雨露计划、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气象干旱指数保险、治安保险、防贫保、金融扶贫、公益岗补贴、技能培训、扶贫(衔接)资产保险、2020年建档立卡户AB级房屋修缮等必要的刚性支出资金,其余资金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两项工作任务使用,重点支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全产业链发展。

二、项目资金管理

各乡镇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建立项目库,经行业部门论证后纳入系统,并制定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衔接资金。重点依次用于到户项目、村级集体项目、集中类项目、乡村建设行动项目等。所实施的工程类项目力争要在4月底开工建设,按相关行业部门规定,做好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对于发展光伏项目的,各乡镇还要提前谋划,确保地类合规,达到入网条件,并按照“三统一”原则,即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预结算编制,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经营业绩好、建设经验丰富的企业建设村级电站)

(一)到户类项目。扎实推进庭院经济,发挥已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群众自我“造血”能力,激发其内生动力,重点针对人均收入较低、务工难度较大的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因村因户分类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以饲养牛、羊、猪、驴等牲畜和户用光伏电站为主,全面发展“五小项目”(即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原则上要当年新发展或新扩增,各乡镇要按照群众发展意愿、资金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规模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新发展项目实际投入的60%。每户最高补助标准,养殖类不超过5000元/户,种植类不超过2000元/户,其他投入较大的特色产业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标准,各乡镇要做好跟踪服务,技术指导,时时掌握项目存量,促进到户项目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集体类项目。各乡镇原则上要选择贫困人口集中、产业项目接续不强、有适合建设产业项目地块的薄弱村为主,因地制宜建设村级项目,规模较大时可采取“飞地扶贫模式”组织实施。

(三)集中类项目。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产业发展思路,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产业项目,探索通过“统一确权、双线管理、委托经营,保底收益、统一分配、风险共担”的方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集中类项目。集中项目年收益原则上不低于投入衔接资金的8%,其中3%收益用于项目所在乡村使用,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收入,解决土地流转或产业设施配套等项目,5%收益于10月底上缴市乡村振兴局,全市统筹分配。为鼓励壮大产业发展,必要时也可协商收益分配比例。

集体或集中类等集体属性产业项目要根据项目规模有序实施。所发展的全部项目要做到及时入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协议明晰、档案齐全,并适时引入防风险机制。所带动的建档立卡户名单、衔接资金安排使用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乡、村两级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乡镇要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项目完工后,所在乡、村要进行全面验收,于10月底前,向市乡村振兴局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相关部门抽验。

(四)乡村建设。以辽宁省乡村建设试点县为契机,以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化乡村为导向,继续推进综合示范村建设工作,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支持依据村庄规划,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持开展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五)乡村治理。支持拓展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和应用领域,推广数字化管理方式,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先进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通过整合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雨露计划。补助发放依据《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执行,全省统一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各乡镇在10月末和11月末分两次报送“雨露计划”名单,补助资金应在12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七)村级公益岗补贴。深化落实“两奖一补”机制,加强村级公益岗开发力度,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确定补贴标准,重点是要实现差异化补贴。

(八)防返贫监测补助。由乡镇统筹管理,根据本乡镇实际合理分配及使用,并健全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强化防返贫监测工作力度。

(九)金融扶贫。继续推进小额信贷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下达的放贷任务。重点围绕庭院经济发展,探索推进“一自三合”模式,确保应贷尽贷。

三、收益管理和分配

(一)收益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 明确任务 强化举措 决胜脱贫攻坚的意见》(朝委〔2020〕21号)要求,产业项目年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投入资金额的8%。

(二)收益分配。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并予以发放,增加其收入。项目所在村(涉及村)要根据贫困人口和产业收益等情况,于10月中旬前制定出本村收益分配办法,经乡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审批。探索通过将村级收益授权给市、乡统筹分配的方式,平衡村级发展不均衡问题。原则上收益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于当年发放到户,并做到账目明确清晰。

四、扶贫(衔接)资产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 〔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朝乡村振兴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1233”资产管理模式。扶贫资产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扶贫属性”不可异化、转移及变更,扶贫资产要通过政府发文等方式确权到村集体,并通过台账管理登记造册,完善村集体账目,做到笔笔有宗、账实相符。同时,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等。因重大自然灾害、使用寿命到期、报废等原因,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对受疫情、自然灾害、生产周期和市场因素等影响较大,造成经营困难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以保障资产运营为目的,履行产权人申报、乡级审核、市级审定的调整程序,可适当降低对资产收益率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5%。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

(一)推进公告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谁分配”的原则,全面推进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扶贫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公开公示制度。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准确的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实现扶贫项目及资金动态监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群众监督、第三方监督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等部门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及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级财政等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