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丛某某)
更新日期:2023-09-07 信息来源: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游览:

丛某某: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宝国老镇坎杖子村违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21845元,并处罚款10922.5元。罚没款人民币共计:32767.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行。上述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后交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