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水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更新日期:2023-10-11 信息来源:北票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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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水务领域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 者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 道行洪的活动的。 | 对河势稳定、危害河 岸堤防安全、河道行 洪未造成影响的,在 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 行为,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原状,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 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行监 管 。 |
2 | 水务领域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同意,擅自修建 水工程,或者建设 桥梁、码头和其他 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 缆,且防洪法未作 规定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且补办有关 手续的或者在限期内 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 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 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 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 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3 | 水务领域 | 拒不缴纳、拖延或 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 资源费,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或者拖欠水资 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 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 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4 | 水务领域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 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 | 首次违法且未违反规 划同意书的要求,在 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 行为,补办规划同意 书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在规定期 限内主动拆除的,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 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 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5 | 水务领域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其工程建设方 案审查同意或者未 按照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界限,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 内从事工程设施建 设活动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补办审查同意或审查批准 手续获得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 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6 | 水务领域 | 在洪泛区、蓄滞洪 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或 者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未经审查批准开 工建设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和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7 | 水务领域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 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 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8 | 水务领域 |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批准而开工建 设 的 。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办手续,并获 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 1、定期检查或随机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9 | 水务领域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 点、规模发生重大 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 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在规定期限内 主动补办手续,并获 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 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0 | 水务领域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过程中,未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对水 土保持措施作出重 大变更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在规定期限内 主动补办手续,并获 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11 | 水务领域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的。 |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 规缴纳水土保持费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12 | 水务领域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 准文件擅自建设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并补办手续或 者在规定期限内主动 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 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 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3 | 水务领域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 者运行不正常的。 | 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合 格计量设施或者修复 后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 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 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 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 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 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取水许可证。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14 | 水务领域 |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 于开工前将工程建 设方案和防止对地 下水产生不利影响 的措施方案备案而 未备案的,或者矿 产资源开采、地下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 应当定期报送疏干 排水量和地下水水 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报 送工程建设方案和防 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 影响的措施方案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 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 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 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 款 。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15 | 水务领域 | 以监测、勘探为目 的的地下水取水工 程在施工前应当备 案而未备案的。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 办备案手续的,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 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 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6 | 水务领域 |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 爆破、钻探、采矿 (石、砂)、打井 、挖塘、修建坟墓 、堆放大宗物料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 打井、挖塘、修建坟墓、堆放大宗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 款 。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17 | 水务领域 | 在取水口、泵站、 电站、配水站、阀 井、检修道、通信 光缆、输变电线路 等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 或者兴建与工程无 关的建筑物、构筑 物 的 。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二)在取水口、泵站、电站、配水站、阀井、检修道、 通信光缆、输变电线路等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或者兴建与 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18 | 水务领域 | 在地下输水管道上 方地面以及其外边 界向外延伸至十五 米地表范围内种植 深根植物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三)在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以及其外边界向外延伸至 十五米地表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9 | 水务领域 | 侵占、拆除、损毁 以及擅自动用工程 设施的 。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四)侵占、拆除、损毁以及擅自动用工程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20 | 水务领域 | 擅自在工程输变电 线路上搭接线路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五)擅自在工程输变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21 | 水务领域 | 移动、覆盖、涂改 、损毁界桩、标识 牌等保护标志和安 全警示标志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 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六)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 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22 | 水务领域 | 在输水隧洞保护范 围内爆破、钻探、 采矿(石、砂)、挖塘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 《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专业机构评估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工程 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输水隧 洞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挖塘的,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 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政告 诫、行政回访等措施 进行监管。 |
23 | 水务领域 | 在地下输水管道保 护范围内爆破、钻 探、采矿(石、砂)、取土、打井 、挖塘、修建坟墓 、弃置渣土、兴建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的 。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专业机构评估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工程 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在地下输 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取土、打井、挖塘 、修建坟墓、弃置渣土、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24 | 水务领域 | 在穿越河道的输水 隧洞、地下输水管 道保护范围内爆破 、挖砂、取土、堆 积大宗物料、改变 河道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的,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的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专业机构评估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工程 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在穿越河 道的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挖砂、取土、堆积大 宗物料、改变河道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机 抽 查 。2、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行政建议、行政 指导、行政约谈、行 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措施进行监管。 |
北票市水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水务领域 |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设桥 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 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 的 。 | 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 为,主动采取 补救措施,消 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 果 的 。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 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 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2 | 水务领域 | 在江河、湖泊、水 库、运河、渠道内 弃置、堆放阻碍行 洪的物体和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木及高 秆作物的。 | 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 为,主动清除 障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 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 作物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3 | 水务领域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或未依照批准的取 水许可规定条件取 水 的 。 | 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 为,积极补办 相关手续并获 批准且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 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二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 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 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4 | 水务领域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 施没有建成或者没 有达到国家规定的 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的 。 |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使用取水 设施,主动进 行改正的,消 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 果 的 。 | 可以处罚五万元以上六 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 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5 | 水务领域 | 侵占、毁坏水工程 及堤防、护岸等有 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 地质监测设施的。 | 未造成严重后 果,且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 采取补救措施 的,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有下列行 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6 | 水务领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 内,从事影响水工 程运行和危害水工 程安全的爆破、打 井、采石、取土等 活动的 。 | 未造成严重后 果,且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行 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7 | 水务领域 | 违法侵占、破坏水 源和抗旱设施的。 | 未造成严重后 果,且在规定 的期限内停止 违法行为,主 动采取补救措 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 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8 | 水务领域 | 在崩塌、滑坡危险 区或者泥石流易发 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取土、挖砂、 采石等活动在 二百立方米以 下,在规定期 限内停止违法 行为,主动采 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9 | 水务领域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 上陡坡地开垦种植 农作物,或者在禁 止开垦、开发的植 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 | 开垦或开发面 积在一千平方 米以下,在规 定期限内,停 止违法行为, 且采取退耕、 恢复植被等补 救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 。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 的罚款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 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 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 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0 | 水务领域 | 违法采集发菜,或 者在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铲草皮、挖树兜 、滥挖虫草、甘草 、麻黄等。 | 采挖面积在一 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 限内,主动停 止违法行为, 且采取补救措 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1 | 水务领域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 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的。 | 造成水土流失 面积在一千平 方米以下,在 规定期限内停 止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补 救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 。 |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 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2 | 水务领域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未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或者编 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批准而开工建 设 的 。 | 占地面积在五 千平方米以上 二公顷以下, 积极配合水行 政主管部门调 查 的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 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 准而开工建设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3 | 水务领域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 点、规模发生重大 变化,生产建设单 位未补充、修改水 土保持方案或者补 充、修改的水土保 持方案未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的。 | 占地面积五千 平方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积 极配合水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 的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 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4 | 水务领域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过程中,未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对水 土保持措施作出重 大变更的。 | 占地面积五千 平方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积 极配合水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 的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5 | 水务领域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将生产建设项目 投产使用的。 | 占地面积五千 平方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的生 产建设项目 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在 规定期限内停 止生产或者使 用,积极主动 开展自主验收 并及时报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 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 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6 | 水务领域 | 违法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专门存放 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的 | 采取符合标准 的水土保持措 施,无安全隐 患,尚未造成 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 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 的罚款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 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 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 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7 | 水务领域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的。 | 逾期在三个月 以内,经催告 主动缴纳水土 保持补偿费的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 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 款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逾期三个月以内”。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 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 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8 | 水务领域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 度取水情况的。 |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报送 符合规定的年 度取水情况, 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处5000元以上(含)1 万元以下(不含)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北票市水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水务领域 |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设桥 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 筑物、构筑物,铺 设跨河管道、电缆 的 。 | 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 为,主动采取 补救措施,消 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 果 的 。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 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 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2 | 水务领域 | 在江河、湖泊、水 库、运河、渠道内 弃置、堆放阻碍行 洪的物体和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木及高 秆作物的。 | 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 为,主动清除 障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 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 作物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3 | 水务领域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或未依照批准的取 水许可规定条件取 水 的 。 | 在规定的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 为,积极补办 相关手续并获 批准且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 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二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 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 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4 | 水务领域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 施没有建成或者没 有达到国家规定的 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的 。 |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使用取水 设施,主动进 行改正的,消 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 果 的 。 | 可以处罚五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 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5 | 水务领域 | 侵占、毁坏水工程 及堤防、护岸等有 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 地质监测设施的。 | 未造成严重后 果,且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 采取补救措施 的,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有下列行 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6 | 水务领域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 内,从事影响水工 程运行和危害水工 程安全的爆破、打 井、采石、取土等 活动的 。 | 未造成严重后 果,且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 法行为,主动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行 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7 | 水务领域 | 违法侵占、破坏水 源和抗旱设施的。 | 未造成严重后 果,且在规定 的期限内停止 违法行为,主 动采取补救措 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罚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8 | 水务领域 | 在崩塌、滑坡危险 区或者泥石流易发 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取土、挖砂、 采石等活动在 二百立方米以 下,在规定期 限内停止违法 行为,主动采 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 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9 | 水务领域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 上陡坡地开垦种植 农作物,或者在禁 止开垦、开发的植 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 | 开垦或开发面 积在一千平方 米以下,在规 定期限内,停 止违法行为, 且采取退耕、 恢复植被等补 救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 。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 米五角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 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 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 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 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0 | 水务领域 | 违法采集发菜,或 者在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铲草皮、挖树兜 、滥挖虫草、甘草 、麻黄等。 | 采挖面积在一 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 限内,主动停 止违法行为, 且采取补救措 施,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1 | 水务领域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 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的。 | 造成水土流失 面积在一千平 方米以下,在 规定期限内停 止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补 救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 的 。 |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 四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 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2 | 水务领域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未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或者编 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批准而开工建 设 的 。 | 占地面积在五 千平方米以上 二公顷以下, 积极配合水行 政主管部门调 查 的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 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 准而开工建设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3 | 水务领域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 点、规模发生重大 变化,生产建设单 位未补充、修改水 土保持方案或者补 充、修改的水土保 持方案未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的。 | 占地面积五千 平方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积 极配合水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 的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 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4 | 水务领域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过程中,未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对水 土保持措施作出重 大变更的。 | 占地面积五千 平方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积 极配合水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 的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 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5 | 水务领域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将生产建设项目 投产使用的。 | 占地面积五千 平方米以上二 公顷以下的生 产建设项目, 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在 规定期限内停 止生产或者使 用,积极主动 开展自主验收 并及时报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 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6 | 水务领域 | 违法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专门存放 地以外的区域倾倒 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的 | 采取符合标准 的水土保持措 施,无安全隐 患,尚未造成 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 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 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 标准为“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 未造成水土流失”。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 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 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7 | 水务领域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的。 | 逾期在三个月 以内,经催告 主动缴纳水土 保持补偿费的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 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 的罚款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 ”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标准为“逾期三个月以内”。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 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 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18 | 水务领域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 度取水情况的。 | 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报送 符合规定的年 度取水情况, 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处5000元以上(含)1 万元以下(不含)罚 款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1、定期检查或 随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 政约谈、行政 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北票市水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水务领域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 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的。 | 经催告当事人在 限期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 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2 | 水务领域 |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 程,或者建设桥梁、码 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限期补办手续或 者经催告当事人 在限期内自行拆 除 的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 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 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 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3 | 水务领域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 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经催告当事人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代履行三日 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
4 | 水务领域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 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位置、界限,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 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经催告当事人限 期内自行拆除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 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 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 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 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 款 。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5 | 水务领域 |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未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且当事人 配合执法工作停 止违法行为的。 |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 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 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6 | 水务领域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经催告当事人限 期内进行清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代履行三日 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 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 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
7 | 水务领域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 经催告当事人限 期内进行治理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代履行三日 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 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 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 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
8 | 水务领域 | 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 。 | 经催告当事人限 期内自行拆除, 恢复原貌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9 | 水务领域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经催告当事人限 期内拆除或者封 闭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的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 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 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 。 | 1、定期检查或随 机抽查。2、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 建议、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 政回访等措施进 行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