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1 需提供要件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容缺受理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执业资格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先内部核查,共享)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2张2寸免冠照片(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一)符合《母婴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经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取得执业资格。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先内部核查,共享)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 容缺受理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北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②网上办:北票市政务服务网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北票市政务服务网上下载)
1.3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方便快捷,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厅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0421-5870095 咨询、0421-12345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