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不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更新日期:2023-11-21 信息来源:北票市卫健局     游览: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 需提供要件
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 2.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先内部核查,共享)(申请人自备)
3.容缺受理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卫生许可证》原件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北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②网上办:北票市政务服务网
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北票市政务服务网上下载)
1.3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方便快捷,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厅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0421-5870095 咨询、0421-12345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