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办事指南
更新日期:2023-11-21 信息来源:北票市卫健局     游览: 次
适用范围:本县辖区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发生争议的两个(或以上)申请人。
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三十五号公布,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办理条件: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的
申办材料:裁定申请表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该事项不需要缴纳费用
结果送达:书面送达
咨询方式:0421-5870095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办理地址和时间:北票市北大路72号,北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服务时间:早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