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住建罚决字[2019]第[22]号
更新日期:2023-11-27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次
工作单位: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川州御品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王X乐
本机关对XX在北票市川州御品工地施工中档案报验资料存在项目经理签字栏有部分代签行为,现依法立案调查。经查,现场报验资料项目经理签字栏确有部分代签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53号第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53号第37条决定对吴强实施行政处罚:
1、警告并责令进行改正;
2、处罚吴强人民币伍仟元整 ;
本机关要求吴强在 2019年8月9日之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