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住建罚决字[2022]第[7]号
更新日期:2023-11-27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次
被处罚人:朝阳市家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平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向北票市川州御品21号楼、26号楼出租不合格起重设备违法一案立案调查。并在4月29日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单位出租人曹建平收到并签字。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出租不合格设备。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你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 责令立即拆除该2台设备
2. 处以5万元罚款。
本机关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款交至罚没款专用账户:建行北票支行(21001720504050005334)北票市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朝阳银行北票支行(967012010100021124)北票市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