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救济渠道
更新日期:2023-11-27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次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我局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采纳。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