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票市盛鑫副食商店
工作单位:无
住(地)址:北票市市场路盛鑫副食商店
2023年1月10日,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关执法大队井志强、韩云昭两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票市市场路盛鑫副食商店门前,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人行步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销售的商品有带鱼15箱、铜火锅4箱、木炭2袋。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丈夫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并侮辱辱骂执法人员,同时拿木棍威胁执法人员阻碍执法,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阻碍执法行为报警处理,2023年1月12日我局依法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日在北票市市场路盛鑫副食商店门前,擅自占用城市人行步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销售的商品有带鱼15箱、铜火锅4箱、木炭2袋。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 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
3、 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从事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八项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事占道经营违法行为,不听执法人员劝阻,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丈夫还当场辱骂、持械威胁执法人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票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501室财务部,扫辽宁省国库缴款专用码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