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万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6830561X2
地址:北票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丛日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的废渣没有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位于北票市东官营镇东官营村坐标为经度120.64787,纬度41.9275处,露天堆存着固体废物废渣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北票万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将废渣堆存到东官营镇东官营村,堆存废渣没有采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堆存废渣没有采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 年10 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2023〕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堆存废渣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万肆仟元的罚款(¥24,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