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处字〔2023〕78号
更新日期:2023-12-11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北市监处字〔2023〕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褚洪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北市监处字〔2023〕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褚洪奇未经登记经营预包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五间房许忠学粮店,以每袋110元的价格,购进吉林省王牌米业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5日生产的,保质期6个月的超级小町米40袋;以每袋105元的价格,购进山东省聊城市隆泰达面粉厂2022年10月5日生产的,保质期6个月的时利和面粉20袋;以每袋100元的价格,购进山东宏泰面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5日生产的,保质期9个月的久信特精粉20袋。在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大米和面粉每袋均加价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共在保质期内销售了上述大米35袋和面粉34袋,获利345元。尚未售出的仍在经营的上述超级小町米5袋、时利和面粉2袋和久信特精粉4袋,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保质期的大米和面粉依法予以扣押,超保质期大米、面粉合计货值金额1215元。因当事人经营的超期大米和面粉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5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超级小町米5袋、时利和面粉2袋和久信特精粉4袋;

罚款金额

  10000 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345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超级小町米5袋、时利和面粉2袋和久信特精粉4袋;

处罚决定日期

2023.5.23

公示截止期

2026.5.22

处罚机关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