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日11时35分许,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采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2022年10月8日北票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北票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的处理决定》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北票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3月20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北票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评估工作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赵** 北票市应急局局长
组员:刘* 北票市应急局副局长
韩** 北票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工作组成员
李**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教导员
李**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霍*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中队长
刘** 市总工会部长
韩* 北票市应急局股长
王** 北票市应急局副股长
霍** 北票市应急局股员
康** 北票市应急局股员
杨** 北票市应急局股员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北票市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在北票市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柴**,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1小时内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建议对柴**两项合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经查,柴**2021年年收入1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0月20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柴**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北应急罚〔2022〕13号),对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8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0月20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北应急罚〔2022〕12号),对其处以六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8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充分吸取了“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
2.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尤其是料仓於堵安全技术措施。
3.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学习,防止迟报情况发生。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集体讨论,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责任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7˙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评估组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