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3〕17号
更新日期:2023-12-29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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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票市西官营镇唐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三处破碎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防尘措施粉尘直接排放;中采区处尾矿库上游破碎生产线、西采区处破碎生产线两处破碎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厂区内三处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防尘措施粉尘直接排放;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厂区三处破碎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防尘措施粉尘直接排放;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事实。《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NO.03)》1份,证明了对该公司下达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其携带相关材料于2023年9月4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厂区内三处破碎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防尘措施粉尘直接排放;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及法人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环罚先(听)告〔 2023 〕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违反《大气法》,鉴于你单位拖延配合检查时间、对大气环境影响程度属于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属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拖延配合检查时间、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款第五项八条的规定:处以伍万肆仟元的罚款(¥54,000.00)。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叁拾贰万元的罚款(¥320,000.00)。

3、最终合并罚款:叁拾柒万肆仟元(¥374,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