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3〕24号
更新日期:2024-01-22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北票市兴达铸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玉德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8778728M                

地址:北票市大三家镇三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北票市大三家镇三家村的北票市兴达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00吨机械设备配件项目行业类别为:C3391-黑色金属铸选,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该公司仅持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存在降级管理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1日提供,证明了该企业正常生产,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等行为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1日提供,证明了该企业正常生产,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等行为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1日提供,证明了该企业正常生产,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等行为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 〔2023〕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类型属于已对环境造成影响;两年内违法次数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属于配合改正但未完成改正;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属于配合检查的;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属于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北票市兴达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