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龙兴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85332281Y
地址:北票市龙潭镇沟门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美玲
2024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矿石洗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未生产,金矿石洗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金矿石洗选建设项目未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市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了金矿石洗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