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95477072F
地址: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义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破碎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运维管理合同书,2号破碎站是由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运维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运维管理合同书》1份,证明了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运维管理合同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2024〕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朝环发〔2023〕48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但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制定整改措施,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肆拾玖万元的罚款(¥49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