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4〕04号
更新日期:2024-04-19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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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义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破碎站一处下料口未完全密闭无组织排放粉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一处下料口无组织排放粉尘较大,该下料口未完全封闭,导致粉尘外溢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一处下料口无组织排放粉尘较大,该下料口未完全封闭,导致粉尘外溢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运维管理合同书》1份,证明了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运维管理合同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3 月 2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2024〕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朝环发〔2023〕48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下料口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捌万元的罚款。(¥8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