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95477072F
地址: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义琛
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破碎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运维管理合同书,2号破碎站是由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运维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2号破碎站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运维管理合同书》1份,证明了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运维管理合同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0月31日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