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中实施“模块化”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 知
辽自然资办发〔2021〕85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项目前期工作提速,提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服务效能,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模块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由国家、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时实施“模块化”管理。
二、工作流程
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全流程划分成“前期策划”、“模块化审核”、“网上审批”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是前期策划。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和用地范围坐标(电子数据)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前期策划(涉密项目在自然资源厅驻政务大厅窗口现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提出策划意见,汇总后反馈建设单位。
二是“模块化”审核。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划分成“用地现状”、“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选址意见”、“综合模块”六个模块。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模块化”管理工作细则》(详见附件)的分工和时限,由各业务处室头负责,按照“模块化”管理方式,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形成各模块审核意见,厅管制处负责汇总审核意见,按规定提请厅建设用地审核委员会审议。“模块化”审核工作中,确需市、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相关意见的,牵头处室直接向市、县自然资源局对口科室调取。
三是网上审批。建设单位根据省厅模块审核意见编制申请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批申报(涉密项目在自然资源厅驻政务大厅窗口现场申报)。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按程序完成审批发证。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按规定上报。
三、简化材料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实施“模块化”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涉密项目向自然资源厅驻政务大厅窗口现场申请),申报时不再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以数据库代替纸质图件,不再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纸质图件。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按部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用地预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四、全程网办
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从受理、审查到办结、发证全流程网办,全面实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除涉密工程以及其他确需纸质证书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有关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事项比照本《通知》执行,适时制定本地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模块化”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模块化”管理工作细则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