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击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朝阳市财政局制定了《朝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朝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二)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四)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七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非法或未经许可生产、使用、加工、销售《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 ODS 物质。
(十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十二)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予发放举报奖金,并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奖励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十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查处作出处罚决定后,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需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发放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地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中统筹保障,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和朝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按《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
申请单位 | 经办人 | ||
申请事由 | |||
奖励人及身份证号 | |||
奖励金额 | 申请时间 | ||
经办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财务意见 | |||
财务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