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4〕01号
更新日期:2024-05-07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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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票市娄家店乡生金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文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的物料原矿石未完全苫盖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证明了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黑山矿区矿石开采项目正在生产,堆存的物料原矿石未完全苫盖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黑山矿区矿石开采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承包,承包期间出现环境信访及涉及环境污染的情形是该公司负责,堆存的物料原矿石未完全苫盖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黑山矿区矿石开采项目正在生产,堆存的物料原矿石未完全苫盖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工程内部承包合同》1份,证明了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黑山矿区矿石开采项目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承包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2024〕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朝环发〔2023〕48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已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对环境造成影响、造成社会影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伍万的罚款(¥5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