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了能更好的保障困难群众权益,更有针对性的为困难群众进行救助,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救助信息化平台管理要求和我市实施,转发《<朝阳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低保通知、特困通知)。
二、政策内容
(一)低保通知内容
1、低保分类及权限
按居住区域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特殊情形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事一议”确定)、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国营农场户籍居民按城市低保实施救助。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籍、也有农村户籍的,统一按城市低保标准认定。
2、申办流程
低保家庭安户申请,原则上实行一次申办,分层分类施救,一般优先实行按户保障。特殊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单人保”,包括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申办低保救助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核对、判定财产结果,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程序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低保审核确认。
3、现行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为557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696元/人/月。按规定实行差额救助,即救助金额=救助标准*家庭人口+分类施保上浮-家庭收入。
4、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的情况
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认为闲置承包土地的。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对于经核对家庭财产数额较大,存在转移财产刻意注销等情形,不能认定合理支出情况的。市级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救助的其他情形,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通知内容
1、救助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困申办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4、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5、现行特困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725元/人/月,城市特困905元/人/月。护理费标准分散供养群体:全护理照护标准调整为 680元/人/月;半自理照护标准调整为 340 元/人/月;全自理照护标准调整为 170元/人/月。集中供养群体:全护理照护标准调整为1020 元/人/月:半自理照护标准调整为 510 元/人/月;全自理照护标准调整为 1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