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3〕制造业- 10 号
更新日期:2024-06-21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次
被处罚单位: 姜**(系北票广诚机械制造厂业主)
地址: 朝阳市北票市***乡***村 邮政编码:122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87****0751
违法事实及证据: 北票****制造厂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 证据一: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现场记录。证据三:检查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一千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税收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4 年 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