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住建罚决字〔2024〕第(3)号
更新日期:2024-07-08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当事人:朝阳源东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朝阳源东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10BMU77P                                              

2024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辽宁北票宝国老5WM风电项目升压站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涉嫌未批先建,于2024年4月21日至4月21日对案件线索进行了核查,建设单位:朝阳源东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4月21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辽宁北票宝国老5WM风电项目升压站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位于北票市黑城子镇祥顺号村,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截至目前项目已经完工。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阻碍了本地建筑市场发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施工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2.证据二:负责人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施工项目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24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住建罚告字【2024】第(3)号《建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朝阳源东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辽宁北票宝国老5WM风电项目升压站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开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根据未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本项目发包金额为5343850.53元(后附未依法发包通知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出具的北票市政府对朝阳源东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从轻处罚请示的批准(后附),并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整改。依据《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的从轻情节(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及单位法人(黄天伟)根据上述情况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上述情况对你单位及个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二、处罚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圆伍角(53438.5元);

三、单位法人处罚金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壹圆玖角(2671.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北票市住建局计财股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将通过诚信中国、互联网+监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