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票市XX超市经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案
更新日期:2024-08-2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2024年7月5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票市泉巨永XX超市(经营者:王XX)涉嫌经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票市泉巨永乡泉巨永村东组的北票市泉巨永XX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经营区域冷藏柜上摆放着的1瓶“红牛”和1瓶“东鹏特饮”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因其经营的1瓶“东鹏特饮”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经营,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和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保健食品在专区、专柜摆放经营,并有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标识。但当事人至责令改正于不顾,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红牛”和“东鹏特饮”各1瓶,仍与普通饮料混放在一起销售。“红牛”保健食品销售价格为每瓶6元;“东鹏特饮”保健食品售价为每瓶5元,货值金额共计11元。因为上述混放销售的保健食品均未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

虽然当事人因混放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和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但鉴于当事人混放销售的保健食品只有两瓶,未销售出去,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1万元,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此类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

点评: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错误选购,儿童等不适宜人群长期食用后易带来健康风险。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特殊食品销售相关消费提示,筑牢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