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北票市龙潭乡宏伟铁选厂
法定代表人: 刘兴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689652446R
地址: 北票市龙潭乡龙潭村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金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厂未生产,金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厂未生产,新建金选车间,金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新建金选车间,金选建设项目未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市龙潭乡宏伟铁选厂核实委估资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1份、证明了金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