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胡某某销售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实施混淆行为的白酒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白酒5瓶;2、罚款2000元。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北票市XX生鲜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经营的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白酒1瓶,酒外包装上含有的“军中五粮”字样及雄狮劲旅52度250ml白酒4瓶,瓶子上有“杨我军威”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之规定。2024年6月12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兑店的方式在原店主处将店铺及店内货物一起兑入,其中包括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3瓶、新贵族经典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1瓶及雄狮劲旅52度250ml白酒4瓶,上述白酒外包装盒上或瓶子上有“军中五粮”和“杨我军威”字样。兑来后上述白酒分别标价每瓶98元、128元、2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于2024年5月29日,销售了2瓶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及1瓶新贵族经典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销售额324元。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尚有1瓶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及4瓶雄狮劲旅52度250ml白酒未售出,被依法扣押。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其销售的324元退回了消费者,当事人经营上述白酒未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属于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形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没收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白酒5瓶;
罚款2000元
点评:1、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中五粮”“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白酒外包装上含有“军中五粮”字样,瓶身上有“杨我军威”字样,引人误认为该酒与部队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应严厉打击。
2、国家已经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要违法经营,也请消费者理性购物,不要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