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次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HKCJ2300085-433、2023767400010170)。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票市马友营褚丹商店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6日,对“北票市马友营褚丹商店”,对该超市经营的绿豆芽进行封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12月11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12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票市马友营褚丹商店”进行检验报告送达,现场检查此批绿豆芽于11月26日以每公斤3.7元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二、北票宝国老天才童学幼儿园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3日,对“北票宝国老天才童学幼儿园”使用的餐具进行封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11月23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11月2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票宝国老天才童学幼儿园”进行检验报告送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及警告。并于11月27日对其进行了复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及警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