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4-09-12 信息来源:北票市住建局     游览:

全市瓶装燃气用户、辖区内各燃气企业,各街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关于高层建筑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最新规定和技术规范,深刻汲取近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消除高层建筑区燃气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层建筑的定义: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版),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内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

三、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标准要求,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为确保高层住宅用户用气正常,对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管道天然气接入条件的高层住宅小区应改用管道燃气或改用电;对未覆盖天然气管网的高层住宅小区应改用电,待老旧管网改造项目施工完成后可改用管道燃气。

四、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从发布通知之日起,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法配送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个人或企业移交公安机关。

五、城区各街道应建立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台账,逐项整改销号,发现高层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要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整改,拒不整改可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