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
更新日期:2024-09-26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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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市级主管部门 | 项目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机关 | 层级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办理地点 | 进驻形式 | ||
主项 | 子项 | 业务办理项 | |||||||||||
1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第七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四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4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5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十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6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7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第十三条 第九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七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8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行政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 |||||
9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 |||||
11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
12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二条 第三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3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4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2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5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八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6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7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并施行)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8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19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0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1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举报传销行为的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2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并施行)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3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歇业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4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5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3 |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
26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7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28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07月0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7〕31号,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
29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备案 |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0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1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2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3 | 省市场监管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服务 | 受理投诉、举报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2.3 |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 NO.非审批类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 | 不进驻 | |||
34 | 省知识产权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 | 公共服务 | 专利纠纷调解 | 省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级、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 省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级、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 2.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6号)(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 NO.非审批类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 | 不进驻 | |||
35 | 省知识产权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 | 公共服务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省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级、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 省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级、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 2.3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NO.非审批类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 | 不进驻 | |||
36 | 省药监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7 | 省药监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8 | 省药监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2.3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39 | 省药监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17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政务服务中心 | 分领域综窗 | |||
40 | 省药监局 | 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服务 | 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监部门 | 省药监局;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2.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第三十八条 | NO.非审批类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 | 不进驻 |